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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权质押合同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有关的内容:
Part.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包括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
Part.2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是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例如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当然,质押合同中的此项记载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也就是质押金额,即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Part.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此条款主要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由于质物(专利权)是有有效期的,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期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Part.4
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
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这些内容应与专利登记簿的记载相同。
Part.5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
(1) 主债权及利息;
(2) 违约金;
(3) 损害赔偿金;
(4) 质物保管费用(例如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
(5) 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
(6) 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
(7) 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Part.6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作出约定:
(1) 质押期间专利年费的缴纳;
(2)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
(3)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4) 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本文摘录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指南,作者: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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